进口代理手续费:是外贸企业采取代理方式进口商品时,向国内委托进口企业(单位)所收取的一种费用, 它补偿外贸企业经营进口代理业务中有关费用支出,并含有一定的利润。代理进口过程中发生的,属于外贸代理企业以外单位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外贸企业代收代付的),均由委托方承担。
为了规范进口代理手续费的管理,协调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位)的利益,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国家物价局制定《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
一、适用范围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享有进口经营权的中央外贸企业(即国务院直属,国务院各部、委、 局直属,军队系统直属的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
地方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收取进口代理手续费,可 按照本办法执行,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其他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制定进口代理手续费率的原则
兼顾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位)以及使用者的利益,以利于减少环节、 降低费用、促进生产、稳定市场。
三、进口代理手续费率按照对外成交合同金额不同, 分档计收。
1.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费率不超过2%,最低收费额为一千元人民币;个别进口金额小,费用 开支相对较高的商品,其进口代理手续费率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2.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 万美元),费率不超过1.5%。
3.金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五千万美元以下(含五千 万美元),费率不超过1%。
4.金额在五千万美元以上的进口商品,费率在0.5%~1%之间,由代理进口企业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隶属的业务主管部门 商定;仍难以商定的,报国家物价局审定。
四、手续费的计算
按外贸企业对外付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将到岸价折合成人民 币,乘以代理手续费率。即:代理手续费金额=到岸价(外币)×对外付汇当日外汇牌价 ×手续费率 第八条 进口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计收。
五、凡违反本办法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 条例》予以查处。
阅读本文的朋友还看过以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