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申报并审核报关单证的基础上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校对检查。查验的目的是核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报关单证所报内容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免验的之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一般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监管场所进行,如有理由要求海关在监管场之外查验,应事先报经海关同意。
一、海关在查验时有以下要求:
1、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工作。
2、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货物管理人员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3、精密仪器、易损机械应提前向海关声明,提醒查验人员注意。
4、进出口货物接受海关查验,收货人或代理公司应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及提供必要的资料。
5、易受温度、静电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查验验,可以申请监管区外实施查验,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有关费用,同时按海关规定交纳查验费。
6、查验结束,对查验记录签名确认。
二、海关查验,码头掏箱、装卸服务
海关接收申报后,审核申报内容,需要查验的货物通知码头,满足人工查验要求后实施查验,收货人或代理公司到场开拆,产生的掏箱费用、装卸费用由收货人承担。海关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
三、海关查验时损坏货物,应实施行政赔偿
我国海关法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应当赔偿实际损失。此时,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并签字,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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